盡管陳曉已經離開國美,但二者的“恩怨情仇”仍在繼續。1月5日,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電器”)狀告前董事會主席、執行董事陳曉違反離職協定案在北京開庭。原告、被告就陳曉是否違反離職協定始終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在長達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后,法官要求原告、被告補充整理相關文字資料,擇日再審。
起因:一篇報道引發契約糾紛
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國美電器狀告前董事會主席陳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國美電器執行董事鄒曉春作為原告授權代表親自出庭,被告方陳曉則未出現在庭審現場,而是委托代理律師出庭。
國美電器起訴陳曉案源于去年5月國內一家財經媒體發表的一篇稿件。稿件引述了陳曉離職后對國美電器財務狀況、經營模式,以及昔日的對手、國美電器繼任者張大中的評估等內容。稿件還提到,陳曉認為,國美電器股價不可能再漲,在投資價值上沒有前途,因此他將盡快賣掉自己手中的國美電器股票。此后,又有其他數家媒體對此進行了相關報道。
稿件發表后,國美電器立即回應,稱國美電器不認同稿件中所列觀點和意見,也不會容忍陳曉在稿件中所顯示的言行以及任何其他關于國美電器不真實或誤導的新聞報道,并會采取適當手段保護自身權益。
隨后,陳曉辯解說自己從未接受過有關記者的采訪,“其從一場無議題的私人閑聊中片面抽取內容所發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識的個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觀點和言論”。
陳曉的表態并沒有消除國美電器的不滿,后者最終還是將陳曉告上法庭。隨著雙方矛盾激化,國美與陳曉“分手”的相關細節也浮出水面。
目的:國美索要千萬元封口費
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證據顯示,去年3月,國美電器曾與陳曉簽訂了一份協定,要求陳曉承諾不會以任何模式向任何人發表或公開其他國美電器股東董事及高管沒有公開的資料,包括公司運營策略等內容,不發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論等。為此,國美電器向陳曉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稅后)。“這1000萬元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封口費",國美已經分兩次向陳曉付清。”國美電器執行董事鄒曉春說。
鄒曉春等人同時提交了相關的三份媒體報道,認為陳曉在作出上述承諾之后依然向媒體發表對國美“不真實或誤導”的言論,對國美公司的聲譽和經營活動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要求陳曉返還國美電器1000萬元“封口費”。
焦點:陳曉是否發表相關言論
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要求,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原告提供的3份證據均為新聞報道,只能證明上述文章確實發表過,并不能證明陳曉曾接受過記者的采訪,也不能證明陳曉曾說過報道中的內容。“新聞報道與陳曉是否發表過相關言論沒有直接聯系,因此不能作為陳曉違反協定的證據。”被告代理律師說。
原告則認為,陳曉曾公開解釋,記者是從與他進行的一場無議題的私人閑聊中,片面抽取內容,可見在雙方私聊中,陳曉曾透露過與原告協定約定的內容。而根據協定規定,陳曉不能把協定規定的內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代理人向法庭說明在國美電器與陳曉簽署協定之后,與上述新聞報道見報之前的這段時期內,陳曉是否公開或私下與媒體記者見過面。而被告代理律師夏惠民則認為,陳曉跟誰見過面,跟誰進行過閑聊,都與本案無關。同時,被告代理律師表示,陳曉的確收到過1000萬元款項,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經濟補償金”,而沒有其他關于“封口費”的說明。因此,難以證明這筆款項就是協定中的“封口費”。
隨著庭審深入進行,雙方火藥味漸濃。對于被告的答辯,鄒曉春認為陳曉是“不誠實的人”,“顛倒黑白”“信口雌黃”。而被告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不應該以被告是否承認或否認相關問題的模式來完成本應由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同時也不應以“人身攻擊”的模式誘導法庭審判。
庭審持續到近12時,審判長宣布休庭,要求原被告雙方在一周內補充相關書面證明資料,擇日再進行法庭辯論。